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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较量(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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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后,鲍律师再问,职员回话了,说主任开会研究了,说这个投诉没有证据,照片只能算线索,证明不了什么。既然没有证据,也不好处理人。惩戒委员会也没有必要去远在千里之外的成都进行调查,浪费人力财力。

鲍律师一听就急了,说这事是大事,涉嫌伪证罪了。惩戒委员会如果不愿意出费用,那么我自费去成都,惩戒委员会开介绍信就行。

主任那边回话,再研究。

消息传到余以为那里,余以为心里的石头落地了:这个鲍律师,触到了律协的逆鳞。

律协惩戒的惯例,小问题,不涉及违法犯罪的,律协自己就处理了,显得门规森严;大问题,涉及到违法犯罪了,等到司法局处理后律协再跟进处理,不能抢了司法局的戏,毕竟司法局是主管机关,先行政处罚,再纪律处分,这是规矩。

而鲍律师情急之下说出的话,显然会让律协领导不爽。第一,你说自费去调查,律协差你这点差旅费吗,你寒碜谁呢?第二,鲍律师说余以为涉嫌犯罪,这事就大了。律协毕竟是律师的娘家,给律师处分就相当于家长管教孩子,关起门来咋打咋骂都行,那都是家务事。可要是涉及犯罪,律协没有侦查权,只能向侦查机关移交案件线索,这叫什么?这就相当于当父母的亲手把孩子绑了送到公安局,大义灭亲。你叫其他孩子怎么想?还敢不敢和父母亲近了?

这样一来,律协领导根本不可能同意鲍律师去成都调查了。但是余以为知道,这只能延缓工作进程,不销案,这事就不算完。

于是,余以为进行第二步。

鲍律师代理过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经过两审都败诉了。这本来也在意料之中。原告也没有申诉,这事就了了。可没想到,这几天原告忽然开窍了,到司法局投诉鲍律师。原来,鲍律师代理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被告行政机关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中仅有一名副局长,其他的都是中层干部。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换句话说,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是有资格要求的,应当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就是俗称的领导班子成员。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是法定条件。其他人员是没有资格参与集体讨论的。副局长算行政机关负责人,中层干部不算,但只有一名副局长显然不能称为“集体”。

鲍律师常年代理民事诉讼,对行政诉讼并不熟悉,因此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是足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等于说,原告胜诉。但鲍律师偏偏没提。结果原告败诉。而现在,已经过了申诉期限,原告无法再通过诉讼途径翻案。所以,原告就向司法局投诉,要求给鲍律师处分,并且赔偿损失。

司法局拿到投诉信,看写的头头是道,就问投诉人是不是律师代笔的。投诉人说不是,就是闲聊时提起这件事,一个热心人帮忙写的。话虽这样说,司法局心里明镜似的。没向律协投诉直接向司法局投诉,只有律师做的出来,也只有够狠的律师才做的出来。这事背后肯定有律师参与,只是不知道是谁。鲍律师得罪的人太多了乃有此祸,看来以后还是要广结善缘。

既然有投诉,司法局就要调查。鲍律师成了被调查人。鲍律师正在经办的律协投诉案件也顺理成章地交到别人手里,也顺理成章地以证据不足为由销案。

前后不到一个星期。

此时,余以为还在昆明。长期以来,他一直跟进研究鲍律师代理的每一个案件。现在法院裁判文书都上网公开的,很容易搜到。

如果不出意外,鲍律师的处理结果会是停止执业几个月,外加赔偿投诉人损失。惩戒委员这个职务,大概也会撂了。

这样的结果,余以为却高兴不起来。说实话,鲍律师的存在对净化律师队伍是有积极作用的。他的问题在于把手段当成目的,无情打击,忘了初衷。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希望经此一事之后鲍律师会有积极的改变吧。

【作者题外话】:本章余以为有黑化的倾向,也许本来他就是这个样子,现在只是暴露出来而已。本书主旨是自我救赎,希望他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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