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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章 情况不容乐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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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高检察员转身拿着方轶提交的律师意见走进了检察院的大门。对方的意思很明确,你方律师不够专业,应该回炉再去练练,我没工夫搭理你。方轶站在原地,虽然心中有气,但又无可奈何,只得无奈的摇摇头。

没办法,人家是系统内的人,自己不过是个替人打官司的律师,本身所处的地位就不平等。只能自己给自己吃宽心丸,等着吧,我会在法庭上让你知道什么是律师。

次日上午,当灼热的阳光透过宽大明亮的玻璃,照入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时,会议室内的冷气猛扑过去,与之陷入了胶着。

会议室内,方轶将这一趟去鲁省的情况告诉了对面的彭华雁。

“方律师,我哥哥的案子,您怎么看?”彭华雁眼神中闪烁着关切。

“从现有案卷和会见的情况来看,我认为您哥哥彭华楠构成犯罪,但是不构成检察院指控的盗窃罪,而是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方轶道。

“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吗?我的意思是这两个罪名,那个判的会重一些,那个会判的轻一些?

方律师,如果我哥哥确实犯了罪,其实相对于罪名来说,我更关心我哥哥会被判多少年。”彭华雁把她的真实想法告诉了方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方轶说道。

(上述第二百七十一条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现行有效的《刑法》已将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方律师,您刚才说的把我弄糊涂了,职务侵占罪分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盗窃罪判刑分三个挡,应该怎么适用?”不待方轶说完,彭华雁不解的看向方轶道。

“您听我给您解释完就明白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23号,二零一三年失效)的第二条,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虽然该23号解释已经于二零一三年一月被废止,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该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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