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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出从王事当有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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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国二年十月中旬,元城。

《尼国律令》经过我和佘向纯,以及“法律顾问团”的不懈努力,耗时整整一个月,终于形成了一部极其……粗疏的法典。不过没关系,我宣布未来一整年为试点年,对已经制定的法典进行试行考察,并随时修正。

《尼国律令》分为宪法、刑法和民法,这是借鉴了后世的经验。

宪法为总纲领,规定了尼国全体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肯定不能照搬照抄后世的经验,无论是儒家的、法家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都不能套在当下的尼国。我也头疼了很久,最终决定,宪法先列极其简洁的几条,终我一生不断完善,死后形成“祖制”。

既然是祖制,便不能随意添加内容了,免得后人不敢改导致故步自封,像明朝连“海禁”之类的具体事项都列为“祖制”,搞得后人只能惨兮兮的种地挨饿,直到海匪倡乱到不可收拾后才逐步开海。再例如,“不能征伐日本”(不征之国)居然也是祖制!无论是因为传说中的“举国茹素”,还是洪武太祖认为渡海进攻经济上不划算,怕子孙后代穷兵黩武,从而把这种东西列成祖制,都造成了严重后果。后人在对日关系上如何施展?丰臣秀吉死后,日军撤离半岛,明神宗万历帝曾萌生渡海进攻日本本土的想法,便因“不征之国”的祖制作罢,若逢其时而攻其国,是否便能避免数百年后的血雨腥风十四年呢?不得而知。至于清朝就甭提了,戊戌六君子的故事人尽皆知,因为闭关自守拒绝改革,庞大老旧的帝国一息之间便烟消云散。

鉴于此,制定“祖制”——宪法的时候,我可是绞尽了脑汁,不能留下任何挖坑的条款在里面,从而束缚子孙后代的手脚,因为“祖宗之法不可变”而影响发展。因此,需要放一些“万世不移”的总纲性的条款在里面,说白了,最好是那种“大空话”,无论什么时代都不落伍的条款,试举几例:

第一条,尼国国民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上至国王,中至诸侯、高级官员,下至每一个国民,都无权无理由、不经过审判,便剥夺其他国民的生命。

这一条我相信绝对是划时代的,甚至佘向纯看到后都是一惊,本能地抬头看我,妄图从我眼中看出点什么——他也发现这一条主要就是约束我本人和后面历代国王的。君主不能随意杀人,这听上去很不“君主”,古代华夏就没有过这样的时代,西方也是在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之后,各国君主才对领民丧失绝对的生命控制权的。

但我坚持这么做,因为将其充作“祖制”之后,尼国便成为了一个十分维护“人”的权利的国度。不光国王受到约束,此后,高官不能肆意欺凌百姓,贵族不能随意打杀平民,主人不能任意处死奴隶,生活在尼国,无论什么情形下,人的生命是有保障的,换句话说,起码能活着!

我相信,一旦如此,人的生命权利将成为尼国上下的共识,令大多数人在“杀人”这条罪名前望而却步。当然,至于这条祖制能不能约束后代君王,我不得而知,因为执法部门肯定不能按照这一条处死犯有命案的国王,最多能够令贵族和高官伏法。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就像刚刚新鲜出炉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随着农业社会男性在经济领域占据绝对优势,诸如“包二奶”、“找小三”、“养外宅”等事情肯定无法杜绝——即便是几万年后的2022年也不稀罕。但是,理念一旦种下种子,生根发芽,便能有效遏制变坏的趋势,维护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形下的利益,令违反律令的人始终冒着付出代价的风险,这便够了。

当然,我在定祖制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步子迈太大扯着蛋”的风险。比如,上一条宪法,我几经考虑,将此前“生命”后面的“财产”俩字划掉了——给予国民完整的财产权是近代国家才能做到的事情了,在这个原始的尼国,真要搞“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可真是……想想就不可行!

《刑法》列出了杀人、抢劫、强暴、贪污、受贿等情形较重的案件处理方法。这些其实历朝历代,哪怕后世的现代社会其实理念都差不多,基本理念便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即量刑的尺度与犯的事情大小需要匹配,并结合自首、未遂、中止、举报、立功等情节酌情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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