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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章 诈骗罪(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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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在接手这起案件时了解过了,也和王正等人谈过几次话。

王正也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诈骗,只是刚好发现外国有一个项目可以投资,但手里钱不够,所以才集资的!

张伟拿出专业素质,直接抓住重点:这是投资,是集资,不是诈骗!

因为王正前期是按约定进行返利的,只是后期“投资”出现一些情况,返利才被迫中止,只要项目重新推动,就会继续返利!

所以,这不是诈骗!

最多,算是非法集资而已!

而这,也就是张伟打算用的突破口,一口咬定没有诈骗,一口咬定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罪名要比诈骗罪低一些,量刑上也稍微低。

诈骗罪最高量刑区间是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非法集资罪的最高区间在七年和无期徒刑之间。

少三年也是少!

当然,王正等人的涉案金额上千万,作为主犯,王正的量刑其实大差不差了。

但其他从犯应该能稍微少判一点,罚金之类也能稍微少一些……

“我方当事人在拿到资金后并没有违约,每月定期提供返利,一直履行到投资项目出现问题,在此之前,都没有中断过返利,我方认为,并不构成诈骗!”

“返利中断,和资金无法提出,都是由不可抗力发生!”

“综上,我方承认非法集资罪,且我方当事人也对此认罪认罚!但,诈骗罪,我方并不认可!”

被告席上,王正脸色难看,虽然早就知道这是张伟的应对方式,但真听到自己“被迫”认罪认罚心里多少也有些膈应。

然而,他心里膈应,却忘记,律师的陈词只是作为法庭的参考。

即使是非法集资罪,也不是他想被判就能判的!

双方陈述后,在法官点头下,又开始辩护发言。

“我方还是认定被告方应当被判决诈骗罪!”

“首先,我们要确定一点,大家在说非法集资罪时,说得其实是集资诈骗罪!我国并没有法条明确规定的非法集资罪!”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显然,被告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

“综上,希望法庭能够以诈骗罪继续判决!”

姜涛这边的公司代理人翻看着早已经准备好的材料,对于张伟提出的辩护内容,有条不乱的进行反驳。

随着这一段话落定,张伟的脸色也逐渐沉了下来。

在诈骗等刑事案件,确实是自己的薄弱项。

开庭前他还不断的查阅着法条记录,翻到了第一百二十五条,然后他还是没注意到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内容。

根据在学校学到的填鸭式知识,下意识的将集资诈骗罪和笼统概念上的非法集资罪混在一起,才导致了这一尴尬局面。

此刻,张伟觉得自己都无颜再去面对学校老师了。

毕竟这种在法条上闹出的乌龙,实在是万分的不应该。

然而,事实如此,难以再挽回了。

姜涛、孙高山以及其他受害者转账投资的资料被递交上去。

法官、陪审团逐一审阅,又各自讨论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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