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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争论(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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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丽的案情上报到检察院,检察官们也觉得挺新奇的,针对刘明丽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检察官们也分成了两派:

一方认为:刘明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她为了一己之快活,让男人服用了大剂量的催情药,这些催情药对人体有害,而她明知男人刚从看守所释放回家,身体并未完全恢复,仍然给他服用,显然有悖于常理,对王怀清之死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一方则认为:虽然王怀清死了,但这只是一个意外。刘明丽下催情药的本意是想让双方都得到性生活的快乐。在单身男女之间,这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刘明丽的男人王怀中已经死了,她与王怀中的婚姻关系因王怀中的死亡而自动解除,刘明丽成了一个单身女人,王怀清本身就是一个单身男人,他们俩在一起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刘明丽并不涉嫌犯罪。一句话,没有犯罪意图。

双方争论激烈,最后将拍板的权利上交到检察长那里。

检察长认真地看完了案卷,并认真地听取了双方的争论内容,沉思片刻,慢慢说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单身男女之间,只要是你情我愿而发生的性活动,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即是符合道德的要求。一种符合道德要求的事情,怎么会违背法律呢?需要动用法律手段去校正吗?”

立即有人提出异议:“检察长,咱们不是提倡婚后性生活吗?他们这种情况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提前进入性生活阶段,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呀?”

检察长笑道:“你这是缘木求鱼,胶柱鼓瑟了。”

顿了一下,又进一步解释说,“婚后性生活亦是法律的要求,而非道德的约束。如果道德约束单身男女不能在一起睡觉,那么不管年轻人也好,还是其他年龄层次的人也好,只要睡在一起,就必须接受道德的谴责,那不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道德规范。”

“检察长,你这思想挺先进嘛。”

“对呀,咱们也要与时俱进嘛。再说,法律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教育其他人,防止类似的犯罪事情发生。俗称杀鸡给猴看。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意外事件不在法律处罚的范围之内。”

“检察长,那如果有人想用类似的方法杀人怎么办?”

“说来听听?”

“比如说女方不满意自己的男人,想杀掉他,于是用催情药这种方式掩人耳目,咱们难道不需要对其施加法律的惩罚么?”

“需要呀,当然需要。”

“那为啥这个案件中,你认为王怀清的死只是意外事件,而不需要对刘明丽进行刑罚的处罚呢?”

“你没看出来这里面有一个犯罪动机问题么?我给你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车祸,你驾驶汽车出了车祸,一般来说不会以故意杀人罪的提起公诉。但是如果你是用汽车主动去袭击别人,造成别人死亡,则必须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对吧?”

众人点头称是。

“我之所以说王怀清的死是一个意外,就在于刘明丽完全没有犯罪动机,她只是一厢情愿地认为催情药能让王怀清在床上变得勇猛一点,完全没有要杀死他的心理动机,所以本检察长认为王怀清之死只是一个意外事件,可以对刘明丽网开一面,不予刑事处罚。”

顿了一下,又总结说,“这样的案件,有犯罪动机,则是故意犯罪,即当事人所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只能作意外事件处理嘛。”

“那就不能作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么?”

“问得好!过失致人死亡罪,有自信的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你觉得刘明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应该是过失自信的过失,她给王怀清灌了催情药,在她看来,她只是想让二人的性生活质量高一点,却没想到催情药要了王怀清的命!或者说,她根本认为那药不会致人死亡的。说明她太自信了。”

“然后呢?”

“然后她看到王怀清身体出了毛病,便动手救护,自己救护不来,又打了120急救电话,可是等120赶到的时候,王怀清已经死亡,此时,她也无力回天了。她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呀!而且是相当自信的那种。”

“不错,你的分析很有道理,但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请检察长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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