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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拐卖儿童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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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11名儿童案,等来了法院的判决。

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罪一案。对被告人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王某付(另处)、杨某兰(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17日,当年被余华英拐卖的受害人杨妞花告诉记者,她将把余华英的判决书带到父母坟前,并且希望是死刑判决。

卖亲生子开始的“生意”,5000元卖出亲生孩子

余华英原是云南鹤庆县白族人,1963年生。她曾在狱中写过自述,称自己出生在一个很穷的家庭,家中姐弟四个,她是最小的。

余华英自述,21岁时,嫁给重庆的王某文,户籍落到重庆市大足区(此前为四川省大足县)。只是“婚后他家里更穷、更苦,家里什么都没有”,唯一的好处是,丈夫对她很好,两人在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女儿三岁时,丈夫生病去世,“我和女儿的生活更苦了”。

余华英写这份自述时间为2004年,当时她化名“张芸”,因拐卖儿童,被云南省大姚县法院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在法庭上,余华英供述自己犯罪的起点是卖自己的亲生子。丈夫入狱后,她在外打工时认识了龚某良,两人于1992年生下儿子。但当时两人各有婚姻,无力抚养,龚某良提议将私生子卖到邯郸,那里有朋友能找到买家。通过邯郸的中间方,他们最终以5000元卖出亲生孩子。

此后是1993年8月、1994年7月、1995年7月、1996年7月、1996年10月等陆续将其余10名儿童拐带至邯郸。

余华英采取的拐骗手法相似,都是在一个地方租房子住十天半个月,一边和周边的人混熟,一边物色合适的小孩。和小孩熟悉后,用零食诱拐离开。被拐家庭大多不富裕,有的是父母在做环卫工,早出晚归;有的在街边做补鞋生意,一整天都在外面;还有的以收废品为生,没人看顾孩子。等到发现时,余华英和龚某良早已离开。此前在审讯时,余华英曾招供其为避免他人怀疑是他们拐卖孩子的,会故意留下衣物、棉被等,不收拾便直接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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