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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章 三爵制(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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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一早。

尚书台制诏盖印,下抵国相府。

随即,国相府则署衙刊印,分于长安个闾里、城门、村邑,布告于民。

数以百计的信使,也持之复件,奔往司隶、凉州各地。由各地府衙,刊印发布,公示国朝官员、百姓、商贾等。

军爵。

第一等,辅兵。月支五十钱、粮五斗。

第二等,正兵。月支百钱、粮一石。

第三等,公士。月支二百钱、粮二石。

第四等,造士。月支三百钱、粮三石。

第五等,良士。月支五百百钱、粮五石。

第六等,奉国都尉。月支六百钱、粮六石。

第七等,辅国都尉。月支八百钱、粮八石。

第八等,镇国都尉。月支一千钱、粮十十石。

第九等,奉国将军。月支两千钱、粮二十石。

第十等,辅国将军。月支三千钱、粮三十石。

第十一等,镇国将军。月支五千钱、粮五十石。

第十二等,关内侯。月支六千钱、粮六十石。

第十三等,都亭侯。月支八千钱、粮八十石。

第十四等,都乡候。月支一万钱、粮一百石。

第十五等,亭侯。月支两万钱、粮二百石。

第十六等,乡侯。月支三万钱、粮三百石。

第十七等,县侯。月支五万钱、粮五百石。

第十八等,郡侯。月支六万钱、粮六百石。

第十九等,县公。月支八万钱、粮八百石。

第二十等,郡公。月支十万钱、粮千石。

凡军功爵,无战功者不得赐,永为典制。

文爵。

第一等,假吏。

第二等,正吏。

第三等,公士。

第四等,造士。

第五等,良士。

第六等,下大夫。

第七等,中大夫。

第八等,上大夫。

第九等,下卿。

第十等,中卿。

第十一等,上卿。

第十二等,关内侯。

第十三等,都亭侯。

第十四等,都乡候。

第十五等,亭侯。

第十六等,乡侯。

第十七等,县侯。

第十八等,郡侯。

第十九等,县公。

第二十等,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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