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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一十三章引起了法官的注意(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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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仅有良民思维也有维权难度,理念的转变也不止老板这么简单,就连一些法官也不外乎这样一种想法。”

段以城谈起了不久前自己所了解到的一件事。是自己参加运动的健身房装修设计师碰到了些许麻烦事。这位设计师从事自由莫名,即亲自接洽生意,拿出设计方案及图纸。在头几个月里,有一位朋友向她介绍了一份工作,是为某家具公司设计顾客图纸,月薪1万元,她考虑再三,认为能做到。自己做个体户虽自在,生意却不均衡,涝涝保收、旱涝保收,倒不如找一家企业只管打工,不愁生意来源。

由于是他在该公司的首案,那名设计师费尽千辛万苦,多次出差,仍由他垫付差费,前后花费将近3个月时间,终于将项目赶得差不多。

原来,企业分文不取。该设计师翻阅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条款后亲自到劳动局。在劳动监察部门找到他时,他说自己是在某公司工作一年多时间后辞职的。公司给了自己很多钱,但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他觉得很委屈。

请求劳动局资助2万余元应得薪酬及出差费用共计3万余元,并于其时追讨其应得部分。

劳动局似乎无法传唤另一方,要她写一份向法院提起仲裁的申请。

“我不知道怎么办啊!“她说,“我也没有办法。“于是她找来电话,说:“你可以直接打电话给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机关就派人去接。后来等到了调和的时候,调和的对方还没有来,就让她写下诉状提起诉讼。在撰写诉讼过程中,她再次翻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后发现,《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后1个月以上1年以下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给予职工2倍月工资,与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等。

“补订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补订劳动合同后六个月内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起算日期是自用工日起1个月后的第二天,止日期是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前。看完之后,她觉得都要走法律程序了,当然要为最大的利益而战!

她在法庭上说:“我是个律师,我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索赔,但如果你要起诉,必须先把你的起诉书交出来。“她的话,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就按照这一条来索赔吧,起诉状交出来,等待数月,开庭审理,评委说的第一句话,是你告错了。简一诺苦思冥想,认为这一提法有些蹊跷,应是设计师不懂法没按法官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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