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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规矩的建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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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西儿这里躲了几天,该回去还是要回去的。不管怎么说烧毁酒场这也是大罪。不能因为我是头就将事情揭过去。

这次我来找寇老西儿也是有自首的意思在里面的。

按照我之前提出的产业共有的原则。酒场已经不是石家庄的个人财产,而是太行山区居民所共有的财产。

这种模式已经运行了一年了。效果明显至少酒场的那些工人年底的分红相当于他们平时三个月的工钱。

我还告诉他们只要酒厂继续壮大,他们可以分红更多。

因此酒场这种模式渐渐的在矿山,和炼铁厂中推广。虽然这两个地方暂时不盈利。但是我还是按照产量给予矿工和钢铁工人“产量”分红。

现在我把“共有财产”酒场一把火烧了。自然要受到处罚。

但是处罚我不能是我爹娘或者二叔,应该我立下太行山暂行法规。

按照我们军事,政治,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司法诉讼,对应的程序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行政管理的最高长官是老西儿。所以我就到老西儿这里来了,也算是变相自首了。

老西儿的师爷钱斌记录着我讲述的犯罪事实。记录清楚之后确认无误让我签字画押。

接下来就是怎么处置我可就让老西儿有些为难了。按理说这属于损害巨额共有财产。要依法赔偿,并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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